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出租汽車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概要: 為規范深圳市出租汽車營運牌照轉讓登記活動,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汽車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出租汽車協會,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企業:
為規范深圳市出租汽車營運牌照轉讓登記活動,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汽車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5月5日
深圳市出租汽車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出租汽車營運牌照(以下簡稱營運牌照)轉讓登記活動,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依法核發的營運牌照的轉讓登記及相關管理活動,但《條例》規定不得轉讓的運營牌照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包括因繼承、遺贈、買賣、贈與、企業合并分立、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情形導致營運牌照權屬發生變更的情形。
第四條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營運牌照轉讓登記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條例》實施后轉讓營運牌照的,在使用期限內應當轉讓給在深圳市具有巡游車經營許可證(含臨時性巡游車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但繼承、遺贈、離婚析產取得營運牌照的受讓方可以是自然人。
第六條 營運牌照轉讓必須向登記機關辦理轉讓登記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 單個營運牌照應當整體予以轉讓,不得將營運牌照轉讓給兩個以上的受讓主體。
第八條 辦理營運牌照轉讓登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公告;
(五)登記、發證。
人民法院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登記機關辦理轉讓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轉讓登記,并通知營運牌照持有人或在登記機關政府信息網站上公告。
第二章 申請及受理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營運牌照轉讓登記。
第十條 申請營運牌照轉讓登記,原則上應當由轉讓方、受讓方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繼承、接受遺贈取得營運牌照的,可以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單方申請轉讓登記;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
(三)經公證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
(四)營運牌照持有人死亡、失蹤導致不能共同申請辦理轉讓登記的,可以由受讓方單方申請。
第十一條 企業合并、分立導致營運牌照權屬發生變更,由承繼營運牌照的受讓方申請轉讓登記,并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營運牌照證書;
(五)合并協議、合并方及被合并方的股東會決議,分立方的股東會決議;
(六)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申請人知曉應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營運牌照權屬發生變更,申請轉讓登記,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申請表;
(二)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營運牌照證書;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申請人知曉應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
經公證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申請轉讓登記應當提交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申請表、營運牌照證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申請人知曉應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以及公證處(不含港澳臺及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生效公證書。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買賣、贈與以及其他情形導致營運牌照權屬發生變更,申請轉讓登記,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申請表;
(二)營運牌照證書;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因法定繼承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還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所有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材料、其他法定繼承人確認營運牌照歸申請人所有的聲明;
(五)因遺囑繼承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還應當提交遺囑、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六)因遺贈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還應當提交遺贈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死亡證明材料;
(七)因離婚析產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還應當提交營運牌照析產協議、離婚證;
(八)因買賣、贈與以及其他情形變更營運牌照權屬的,還應當提交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證明營運牌照變更權屬的材料;
(九)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申請人知曉應當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營運牌照持有人死亡、失蹤導致不能共同申請辦理轉讓登記,由受讓方單方申請轉讓登記的,除應當按照轉讓情形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營運牌照持有人的死亡證明、法院宣告失蹤及指定財產代管人的文書。
死亡證明材料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殯葬火化證明、骨灰證等。
第十五條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字,注明申請日期;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上加蓋公章,并由經辦人簽字,注明申請日期。
申請人應當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對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進行核對。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營運牌照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轉讓登記,監護人為兩人及以上的,可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認為申請轉讓登記的相關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向相關部門查閱資料、調查情況,相關部門及當事人應予配合。登記機關也可以委托公證機關以及其他機構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籍人士、臺灣地區自然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申請人應當對轉讓方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轉讓行為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公證,由公證處(不含港澳臺及境外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證明轉讓行為真實、合法,但申請人可以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證明營運牌照權屬發生變更的除外。
第十八條 營運牌照屬國有的,其轉讓行為還應當符合《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深圳市屬國有企業產權變動監管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并提交相應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收到營運牌照轉讓登記申請材料,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有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辦法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審核、公告與登記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受理轉讓登記申請后,經形式審核申請材料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應當在辦理轉讓登記前進行公告:
(一)申請人與申請材料記載主體一致;
(二)申請材料與申請登記內容一致;
(三)申請材料與營運牌照檔案(含電子檔案)不存在沖突。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受理轉讓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營運牌照編號、有關當事人基本情況、公告期限、異議提交方式、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后果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進行公告。
前款公告信息應當在深圳市市級以上媒體或登記機關政府信息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為20日。
第二十二條 公告期間,對營運牌照權屬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于5個工作日就異議事項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答復,在異議事項依法解決之前,登記機關暫緩辦理轉讓登記。
異議人應當于提出異議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異議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全部條件以及依法查封的營運牌照,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轉讓登記。
第二十四條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讓登記。申請人應當交回原營運牌照證書;逾期未交回的,登記機關在其政府信息網站公告作廢后,向受讓方換發營運牌照證書。
第二十五條 公告期滿后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將異議事項登記于營運牌照檔案,異議人應當于提出異議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或經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認定異議不成立的,異議事項自動失效。
異議事項有效期間,營運牌照持有人轉讓營運牌照的,登記機關將有效的異議事項告知受讓方,受讓方提交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后,登記機關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異議人就相同事項和理由再次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不予記載。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營運牌照持有人可以查閱、復制營運牌照登記結果資料。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營運牌照登記結果資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查詢營運牌照登記結果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說明查詢目的、查詢依據、查詢內容等相關情況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未經營運牌照持有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取的營運牌照登記結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單位或個人違反相關規定,泄露營運牌照登記結果資料、其他非公開信息或利用前述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辦理轉讓登記和查閱、復制營運牌照登記結果資料的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申請人存在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轉讓登記,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已經辦理轉讓登記的,登記機關撤銷相應轉讓登記,營運牌照持有人應當交回營運牌照證書,逾期未交回的,登記機關在其政府信息網站上公告作廢相應的營運牌照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營運牌照證書遺失、滅失的,由營運牌照持有人申請補發營運牌照證書,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運牌照補發申請表;
(二)營運牌照持有人身份證明;
(三)遺失、滅失聲明;
(四)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申請人知曉應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
由登記機關在其政府信息網站上公告營運牌照持有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并在營運牌照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三十一條 《條例》實施之前已經轉讓營運牌照的,申請人應當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受讓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提交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或其他相關協議應當于《條例》實施之前已經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身份證明具體包括:
(一)申請人為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二)境內自然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應當提交附相片且在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未成年人可提交戶口簿或出生證;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應當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四)臺灣地區自然人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
(五)外籍人士應當提交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或其所在國護照。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關可結合實際情況,對申請材料施行告知承諾制。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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